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8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劉建志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林朝棟
林朝文
林朝寶
林朝旺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1日
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本件上訴人之上
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,458,51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,88
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
訴。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,爰依上開規定,命上
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亞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(上訴利益)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經
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王冠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