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416號
NTDV,106,訴,416,202407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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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6年度訴字第416號
原 告 陳錫宜
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
複 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
被 告 陳錫欽

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民國一0九年七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
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月8日 裁定命於南投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與坪頂段1166地號土地地 籍邊界線更正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而上開土地墾南投縣 草屯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邊界更正確定,本件已無停止訴訟 之必要,依首揭規定,依原告之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黃子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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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