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42號
NTDM,113,附民,42,202407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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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42號
原 告 臺灣電力公司南投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
訴訟代理人 鍾薏穎
被 告 吳東錡

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(113年度訴字第26號),原告提起請求損
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
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
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
法 官 顏紫安
法 官 劉彥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劉 綺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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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電力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