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157號
NTDM,113,附民,157,202407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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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157號
附民原告 劉淑女


附民被告 劉靜雯



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496號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
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
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
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
法 官 廖允聖
法 官 陳韋綸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淑怡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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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