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54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郭佳俊
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
保護管束(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郭佳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郭佳俊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移付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 年7 月2 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1 620 號函核准假釋,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;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 定之,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 規定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,刑法第93條第2 項 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儀芳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