毀棄損壞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3年度,278號
NTDM,113,易,278,2024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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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易字第278號
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辜崇修


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2
94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 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辜崇修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嫌,依同法第357條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蔡蕎伊蔡瑞凱已與被告達成調解,並具狀撤回本案告訴,有調解 成立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2份在卷可稽,依前開說明, 不經言詞辯論,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         法 官 李怡貞
          法 官 任育民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書瑋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
附件:
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
113年度偵字第2947號
  被   告 辜崇修 男 41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



            住南投縣○○鎮○○街0○0號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起公訴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辜崇修前於民國110年間,因妨害自由案件,經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以110年度投簡字第38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,並 於111年4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。詎仍不知悔改,因與蔡 蕎伊、蔡瑞凱等2人間素有糾紛,竟基於毀損之犯意,於民 國113年2月26日上午8時許,前往南投縣○○○○巷00號前, 持紅酒開瓶器破壞蔡蕎伊持有、停放於上址前之車牌號碼00 0-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輪胎,致該車左前、右前及右後輪胎 產生破損之損壞,復割毀蔡瑞凱所有、停放於上址前之車牌 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,致該坐墊破損而不堪使 用,足以生損害於蔡蕎伊蔡瑞凱。嗣因蔡蕎伊蔡瑞凱察 覺車輛遭他人破壞報警,始查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蔡蕎伊蔡瑞凱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偵 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被告辜崇修經傳喚未到庭訊問,合先敘明。被告於警詢時對 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,核與證人即告訴蔡蕎伊、蔡 瑞凱於警詢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,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、犯罪嫌疑人指認表、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 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估價單、監視器影像光碟 及擷圖各1份、汽機車讓渡買賣合約書、車籍資料查詢各2份 、車損照片7張等在卷可佐。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,其犯嫌堪以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。又被告前受如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,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附卷可稽,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,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請審酌被告前經查獲而不思悔 改,足認其仍欠缺對法律規範之尊重,對刑罰之反應力不足 ,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,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,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,依法裁量是否加重其刑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 此 致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劉郁廷



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31  日 書 記 官 賴影儒
附錄本案所犯法條
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
毀棄、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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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