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投簡附民字,113年度,59號
NTDM,113,投簡附民,59,2024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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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59號
原 告 李隆基
被 告 蕭智


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金簡字第88號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原
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
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
法 官 陳韋綸
法 官 任育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詹書瑋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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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