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投簡字第185號
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香如
陳香倫
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緝字第3
43號、第344號,112年度偵字第5992號、第6205號、第7434號)
,經被告等自白犯罪(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57號),本院合議庭
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
主 文
陳香如犯如附表一各編號「論罪科刑及沒收」欄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「論罪科刑及沒收」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。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沒收部分併執行之。
陳香倫犯如附表一各編號「論罪科刑及沒收」欄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「論罪科刑及沒收」欄所示之刑。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沒收部分併執行之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關於犯罪時 間「112年1月2日上午11時40分許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112 年1月2日上午11時41分許」;證據部分應補充「被告陳香如 、陳香倫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、本院電話紀錄表、南投縣政 府函暨檢附身心障礙者證明查詢資料、證人邱隆慶於警詢時 之證述」(見本院卷第289至293、315至319頁、投投警偵字 第1120013946號卷第10、11頁)外,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(如附件)之記載。
二、核被告陳香如、陳香倫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。
三、被告二人間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,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
分擔,均應論以共同正犯。
四、被告二人所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4罪間,犯意各別,行為 可分,均應予分論併罰。
五、本院審酌:被告陳香如前有贓物、竊盜犯罪前科,被告陳香 倫前有多次竊盜等犯罪前科,素行不佳,二人均正值壯年, 詎不思依循正途賺取收入,竟圖一己之私,共同以附件所載 方式竊取告訴人李麗守、林俊利、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 人之財物,迄今均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失( 見本院卷第315頁),兼衡被告二人犯後坦承犯行,態度尚 可,暨被告陳香如於警詢中所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、待業 中、家庭及經濟狀況勉持(見投投警偵字第1120018397號卷 第6頁)、被告陳香倫於警詢中所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、無 業、家庭及經濟狀況勉持,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(見同 上卷第1頁、本院卷第317、319頁)及告訴人等所遭竊之財 物價值等一切量刑事項,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「論罪科 刑及沒收」欄所示之刑,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另 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 期而遞增之情形,及被告二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,兼衡罪責 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,及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六、沒收:
㈠二人以上共同犯罪,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,應就各人 所分得者為之。所謂各人「所分得」之數,係指各人「對犯 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」而言。倘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 間,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,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 沒收;若個別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,與其他成員亦 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,自不得諭知沒收。然如共同正 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主觀上均具有共同處分之合意,客觀 上復有共同處分之權限,且難以區別各人分得之數,仍應負 共同沒收之責(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582號判決意旨 參照)。查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,均為被告二人共同犯 罪所得,未據扣案,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與告訴人,惟依卷內 證據觀之,亦難以區別被告二人所各分得之數,依上說明, 被告二人即應負共同沒收之責,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、第3項規定,於被告二人所犯各罪刑項下宣告共同沒收之 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共同追徵其價 額。
㈡被告二人其餘犯罪所得,皆已合法發還與告訴人,此有贓物 認領保管單3紙附卷可稽(見投投警偵字第1120008057號卷 第27頁、投投警偵字第1120013946號卷第17頁、投投警偵字
第1120018397號卷第20頁),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,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。
七、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八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以書狀繕具 理由(須附繕本)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。本案為行簡易判決處刑前,經檢察官鄭宇軒提起公訴,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 書記官 吳欣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
刑法第320條第1項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項之規定處斷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附表一:
編號 犯罪事實 論罪科刑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、㈠ 陳香如共同犯竊盜罪,處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陳香倫共同犯竊盜罪,處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犯罪所得青菜壹包共同沒收之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共同追徵其價額。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、㈡ 陳香如共同犯竊盜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陳香倫共同犯竊盜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、㈢ 陳香如共同犯竊盜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陳香倫共同犯竊盜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犯罪所得統一生機有機甘栗貳包、正宗泰國烤海苔(經典麻辣)貳包共同沒收之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共同追徵其價額。 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、㈣ 陳香如共同犯竊盜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陳香倫共同犯竊盜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犯罪所得可口可樂汽水貳罐、千浦麩卷魚板海帶芽壹包共同沒收之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共同追徵其價額。 附表二:
編號 被告二人竊得物品 相關犯罪事實 1 青菜1包 犯罪事實欄一、㈠ 2 統一生機有機甘栗2包 犯罪事實欄一、㈢ 3 正宗泰國烤海苔(經典麻辣)2包 犯罪事實欄一、㈢ 4 可口可樂汽水2罐 犯罪事實欄一、㈣ 5 千浦麩卷魚板海帶芽1包 犯罪事實欄一、㈣
附件:
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
112年度偵緝字第343號
第344號
112年度偵字第5992號
第6205號
第7434號
被 告 陳香如 女 45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住南投縣○○市○○路000巷000弄00 號5樓
居南投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號3樓
之4房
(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南投
分監執行中)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陳香倫 女 40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 住同上
居同上
(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南投
分監執行中)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
選任辯護人 簡詩展律師(法扶律師,已解除委任)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起公訴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陳香如、陳香倫2人因缺錢購買食物、生活用品,竟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,分別為下列行 為:
㈠於民國112年1月2日上午11時40分許,在南投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 00號前,由陳香如下手竊取李麗守置於其車牌號碼000-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腳踏墊上之青菜1包,陳香倫則在一旁把風 ,得手後2人即逃離現場。嗣李麗守發現其青菜遭竊報警處 理,經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後,而悉上情(112年度偵字第6 205號)。
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4分許,在位於南投縣○○市○○○街00 號之正好用五金行內,分別徒手竊取店內如附表所示之商品 ,得手後即逃離賣場。嗣該賣場之店長林俊利發現陳香如、 陳香倫2人未結帳即離開賣場,將其2人攔下並報警處理,員 警獲報前往處理後,扣得附表所示之物,而悉上情(112年 度偵緝字第343號、第344號)。
㈢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6分許,在位於南投縣○○市○○○街00 號寶雅南投大同店,由陳香如徒手竊取貨架上之法國AGiM火 烤兩用電烤爐1台、統一生機有機甘栗2包、正宗泰國烤海苔 (經典麻辣)2包等物,陳香倫則在一旁把風,得手後2人即 逃離賣場。嗣該店之保安經理林哲因發現商品遭竊遂報警處 理,經員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,並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 33分許在陳香如位於南投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號3樓之4房居處 扣得法國AGiM火烤兩用電烤爐1台後,而悉上情(112年度偵 字第5992號)。
㈣於112年5月21日上午10時54分許,在寶雅南投大同店,分別
竊取可口可樂汽水2罐、千浦麩卷魚板海帶芽1包、靠得住草 本抑菌衛生棉1包、珍珍香烤魷魚條1包、元本山山葵風味海 苔2包、宣若染髮霜1盒等物得手後逃離賣場。嗣林哲因發現 商品遭竊遂報警處理,經員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,並於同 日中午12時10分許至陳香倫位於南投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號3 樓之4房居處,扣得靠得住草本抑菌衛生棉1包、珍珍香烤魷 魚條1包、元本山山葵風味海苔2包、宣若染髮霜1盒等物後 ,而悉上情(112年度偵字第7434號)。二、案經李麗守、林俊利、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由林哲因訴 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
㈠犯罪事實一、㈠部分
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香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陳香如有於前揭時地拿取該處青菜1包之事實。 2 被告陳香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。 3 告訴人李麗守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李麗守發現其青菜遭竊,遂報警處理之事實。 4 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5張、現場照片3張 全部犯罪事實。 ㈡犯罪事實一、㈡部分
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香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。 2 被告陳香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。 3 告訴人林俊利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林俊利發現被告2人竊取商品後上前追趕,將被告2人攔下之事實。 4 現場照片15張、監視器畫面截圖5張 被告2人竊取商品原先擺放之位置、被告2人未將商品結帳即離開賣場之事實。 5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 經員警查獲被告2人,扣得附表所示之物之事實。 6 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 附表所示之物經發還告訴人林俊利之事實。 ㈢犯罪事實一、㈢部分
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香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。 2 被告陳香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。 3 告訴代理人林哲因於警詢時之陳述 告訴代理人林哲因發現商品遭竊報警處理之事實。 4 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6張 被告陳香如自寶雅南投大同店貨架上拿取商品放入手提袋,被告陳香倫在旁把風,嗣被告2人未將該等商品結帳即步出店外之事實。 5 商品照片4張、商品價格標籤5張 佐證被告2人竊取商品外觀、價格之事實。 6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、扣案物照片2張 員警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3分許至被告陳香如住處,扣得法國AGiM火烤兩用電烤爐1台之事實。 7 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 法國AGiM火烤兩用電烤爐1台業經合法發還邱隆慶(寶雅南投大同店副理)之事實。 ㈣犯罪事實一、㈣部分
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香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。 2 被告陳香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。 3 告訴代理人林哲因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代理人林哲因發現商品遭竊報警處理之事實。 4 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12張 被告2人自寶雅南投大同店貨架上拿取商品放入手提袋後,未將該等商品結帳即步出店外之事實。 5 商品照片4張、商品價格標籤6張 佐證被告2人竊取商品外觀、價格之事實。 6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員警於112年5月21日中午12時10分許至被告陳香倫住處,扣得靠得住草本抑菌衛生棉1包、珍珍香烤魷魚條1包、元本山山葵風味海苔2包、宣若染髮霜1盒等物之事實。 7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 被告2人竊取之靠得住草本抑菌衛生棉1包、珍珍香烤魷魚條1包、元本山山葵風味海苔2包、宣若染髮霜1盒等物業經合法發還告訴代理人林哲因之事實。 二、核被告陳香如、陳香倫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嫌。被告2人就前開4次竊盜犯行間,均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,請均論以共同正犯。被告2人所犯4次竊盜罪嫌間, 犯意各別,行為互殊,請予分論併罰。
三、沒收:
㈠被告2人犯罪事實一、㈠所竊取之青菜1包;犯罪事實一、㈢所 竊取之統一生機有機甘栗2包、正宗泰國烤海苔(經典麻辣 )2包等物;犯罪事實一、㈣所竊取之可口可樂汽水2罐、千 浦麩卷魚板海帶芽1包等物,係其等之犯罪所得,未據扣案 ,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沒收之,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。 ㈡被告2人犯罪事實一、㈡所竊取之如附表所示之物,業經合法 發還告訴人林俊利,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稽;犯罪 事實一、㈢所竊取之法國AGiM火烤兩用電烤爐1台,業經發還 邱隆慶(寶雅南投大同店副理),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 卷可證;犯罪事實一、㈣所竊取之靠得住草本抑菌衛生棉1包 、珍珍香烤魷魚條1包、元本山山葵風味海苔2包、宣若染髮 霜1盒等物,業經合法發還告訴代理人林哲因,有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南投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佐,堪認已合 法發還於被害人,此部分爰不聲請宣告沒收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此 致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檢察官 鄭宇軒
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彥儀
附錄本案所犯法條:
刑法第320條第1項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。
附表
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1 零觸感日用(加長)衛生棉 1包 2 一匙靈亮彩洗衣粉補充包 1包 3 品美牙籤 1包 4 天仁茗茶免濾麥香紅茶 1包 5 EK-Y564CP聲寶耳機麥克風 1盒 6 津津蘆筍汁 1瓶 7 舒跑 1瓶 8 麥香奶茶 1瓶 9 貳號砂糖 1包 10 美袋子香氛清潔袋大檸檬香 1袋 11 刷樂纖柔細白刷3入 1包 12 伯朗奶茶香濃原味三合一45包入 1包 13 凱莎粒巧克力 1包 14 猛將豆漿 1瓶 15 驅塵氏香氛環保清潔袋檸檬香(中) 1袋 16 蓬蓬亮澤滋潤沐浴乳 1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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