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延長羈押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偵聲字,113年度,92號
NTDM,113,偵聲,92,2024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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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偵聲字第92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察官
被 告 劉浩銘




選任辯護人 董佳政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
(113年度聲延押字第1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劉浩銘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,延長羈押2月,並禁止接見、通信
理 由
一、被告劉浩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於偵查中經檢 察官聲請羈押,並禁止接見、通信,經本院訊問後,認被告 犯罪嫌疑重大,並有羈押原因及必要,故自民國113年6月 5日起予以羈押羈押期間將於113年8月4日屆滿。檢察官羈押期間即將屆滿,偵查尚未終結,被告仍有羈押原因及 必要,向本院聲請延長羈押,並禁止接見、通信。二、本院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,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, 審酌被告坦承全部犯行,且依卷內證據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意圖供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用而栽種 大麻、同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等罪,犯罪嫌疑重 大;被告曾有刪除另案被告吳毓鴻間對話紀錄之滅證事實 ,又所涉犯之罪為重罪,依人性不甘重罪、趨吉避凶之心態 ,採取逃亡之可能性大為增加,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,若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追訴、審判,又本案尚有共犯羅任 峰(「消」、「小賈」、「開玩笑」)未到案,雖被告陳稱羅任峰完全不認識,惟羅任峰就本案之共犯關係尚待釐清 ,若被告予以具保羅任峰仍有可能自行與被告接觸,或透 過他人與被告間接接觸,故被告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 。準此,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尚未消滅,應予羈押並禁止 接見、通信,惟無禁止其閱讀報紙、收看電視、收聽廣播之 必要。
三、綜上所述,被告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,是檢察官本件聲請 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從而,被告之羈押期間,應自113年8 月5日起延長2月,並禁止接見、通信(仍得閱讀報紙、收看 電視、收聽廣播)。  



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月   31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允聖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柏名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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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