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31號
原 告 黃建弘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穎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31,00
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
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顏珊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