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13年度,309號
TNEV,113,南簡補,309,202407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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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09號
原 告 趙子雄

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清龍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顏珊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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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