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13年度,285號
TNEV,113,南簡補,285,20240702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85號
原 告 楊崇瑛
被 告 林榮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,應
繳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
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
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林彥丞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