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13年度,240號
TNEV,113,南簡補,240,2024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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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40號
原 告 郭雯琳
訴訟代理人 林漢青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韋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3,
276元(計算式:250,000元-126,724元=123,276元),應繳第一
審裁判費1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
判費1,33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 獻 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李 雅 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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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