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補字,113年度,294號
TNEV,113,南小補,294,202407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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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94號
原 告 張宛庭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星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萬5,000元,應
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陳 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謝婷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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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