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醫療費用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補字,113年度,268號
TNEV,113,南小補,268,202407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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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68號
原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台南分院

法定代理人 王瑞祥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思誠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玖佰肆拾玖元,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
本院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林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鄭伊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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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