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小字第532號
上 訴 人 翔銓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泰翔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芳琦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
納裁判費,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及第44
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
判費新臺幣1,500元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陳谷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曾盈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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