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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3年度,403號
TNEV,113,南小,403,202407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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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小字第403號
上訴人即被告 蔡恒德
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宮廷大內
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事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8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 獻 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 雅 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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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