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立學校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11年度,362號
TPBA,111,訴,362,202407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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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
111年度訴字第362號
原 告 黃有良
金榮華
陳樹
張冠群
袁興夏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
趙翊婷律師
邱柏越律師
被 告 教育部
代 表 人 鄭英耀(部長)

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
參 加 人 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學

代 表 人 陳泰然 (董事長)

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
陳新傑律師
參 加 人 陳泰然
上列當事人間私立學校法事件,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准許陳泰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,裁定允許其參加,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  
二、被告前於民國106年4月7日核定參加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 學之董事會第18屆董事11人,任期自106年4月7日起至110年 4月6日止,並迭經補選,迄108年11月間之董事為張鏡湖張海燕王寶輝、彭誠浩白省三蔡政文及原告5人共11 人。嗣因參加人原董事長張鏡湖於108年11月25日死亡,原 告5人與張海燕彭誠浩,乃分別向被告申請召開董事會, 經被告以108年12月16日臺教高(三)字第1080173764號函指 定彼等共同召開董事會推選董事長,惟經多次召開董事會



因無候選人得票數過半而無法順利推選董事長,被告遂依私 立學校法(下稱私校法)第26條第2項規定,經諮詢私立學校 諮詢會意見後,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下稱士林地院)聲請選 任1名人員擔任臨時董事代行董事長職權至參加董事會第1 8屆任期結束,並依私校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,提供建議 之參考名單。其後,士林地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83號民事裁 定選任訴外人陳泰然參加董事會第18屆臨時董事代行董 事長職權確定,而參加董事會於110年9月13日召開第18屆 第43次董事會決議,推選訴外人擔任參加董事會第18屆 董事長,並以參加董事會110年9月13日校董字第1100913A 號函檢附110年9月13日董事會議紀錄、選票簽領單、計票單 及董事長簡歷等,報由被告核定,旋經被告以110年9月23日 臺教高(三)字第1100126032號函(下稱原處分)核定在案。原 告等不服,提起訴願,經行政院決定駁回,遂向本院提起行 政訴訟,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。惟於訴訟進行中,陳 泰然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參加。   三、經查,原告等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,係請求撤銷原處分,如 原告等人起訴有理由而獲勝訴判決,則受原處分效力所及之 陳泰然擔任參加人第18屆董事長之法定身分、職權行使等權 利及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,有命陳泰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 必要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依陳泰然之聲請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
法 官 高維駿
法 官 彭康凡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可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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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