獎懲等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11年度,148號
TPBA,111,訴,148,202407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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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
111年度訴字第148號
原 告 何宜紋


被 告 國立基隆高級中學

代 表 人 鍾定先校長


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因獎懲等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辯論
終結在案。茲查本案就被告對原告平時考核程序之發動,及高級
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相關規定之適用,
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
法 官 蔡如惠
法 官 吳坤芳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何閣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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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