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強制執行
(行政),行執字,113年度,143號
TPTA,113,行執,143,202407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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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
113年度行執字第143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三旅

代 表 人 李修練
訴訟代理人 江偉

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,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
,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
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
不完全,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:
一、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:「執行程序,除本法別有規
定外,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
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。」又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
種執行名義,第6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規定提
出各種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。
二、就本件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藍永德強制執行部分,雖已檢
附志願書、保證書影本,然並未檢附正本,請依上開規定提
出正本到院;復觀諸聲請人前揭檢附之保證書影本載明:立
保證書人應於接到追繳通知之次日起,三個月內一次繳納賠
償金額,屆期未繳者,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等節,惟聲請人並
未提出對相對人藍永德之追繳通知及送達證明文件,應併予
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法 官 郭 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李佳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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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