續予收容
(行政),續收字,113年度,4356號
TPTA,113,續收,4356,20240718,1

1/1頁
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3年度續收字第4356號
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

代 表 人 鐘景琨
訴訟代理人 朱進豐



受收容人 MAANI BT ISMAIL MAHMUD(印尼國籍)



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MAANI BT ISMAIL MAHMUD續予收容。 理 由
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3年7月7日起暫予收容,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。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(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 條第1項): ☑無相關旅行證件,不能依規定執行。 ☑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、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。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(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): 1.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,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。 2.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、流產未滿二個月。 3.未滿十二歲之兒童。 4.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。 5.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。 6.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。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,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,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。 結 論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,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,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4 第 2 項後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法 官  何効鋼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鄭涵勻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