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型專利異議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93年度,3248號
TPBA,93,訴,3248,200510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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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93年度訴字第03248號
原   告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
複代理人  陳怡勝律師
被  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代 表 人 蔡練生(局長)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
參 加 人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
      謝智硯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事件,業經本院於94年9月20日辯論終
結在案。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
94年11月3日上午11時為言詞辯論期日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11   日
            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介中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碧芳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玉卿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11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明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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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