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93年度訴字第03248號
原 告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
複代理人 陳怡勝律師
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代 表 人 蔡練生(局長)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
參 加 人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
謝智硯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事件,業經本院於94年9月20日辯論終
結在案。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
94年11月3日上午11時為言詞辯論期日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
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介中
法 官 王碧芳
法 官 李玉卿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明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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