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工退休金條例
(行政),簡字,113年度,142號
TPTA,113,簡,142,20240726,1

1/1頁
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3年度簡字第142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
代 表 人 曾文生
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
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
代 表 人 白麗真
訴訟代理人 葉懿嫻
紀慧禎(兼送達代收人)
參 加 人 吳明和


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吳明和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行政訴訟法第42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被告以原告未將所屬勞工吳明和於民國108年至111年期間之 不休假加班費計入當年度11月份工資總額,致未覈實申報吳 明和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,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 第3項規定,以112年6月1日保退三字第11260057221號函( 下稱原處分),逕予更正及調整如原處分所附之勞工退休金 月提繳工資明細表,短計之勞工退休金將於原告近期月份之 勞工退休金內補收。原告不服,提起訴願,復經勞動部於11 3年2月21日以勞動法訴一字第1120014731號訴願決定書(下 稱訴願決定)予以駁回。
三、查原告係不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逕予更正及調整108年1 1月、109年11月、110年11月、111年11月之勞工退休金月提 繳工資部分,提起本件行政訴訟,請求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關於上開部分,而因本件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所訴為 有理由,則吳明和得領取之勞工退休金數額將因此產生變動 ,致其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,是本院認為有使吳明和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的必要,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6  日 法 官 陳鴻清



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書記官 李芸宜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