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染病防治法
(行政),簡更一字,112年度,16號
TPTA,112,簡更一,16,202407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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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
112年度簡更一字第1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

代 表 人 陳彥元
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
崔德鑑
黃聰彥
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陳乙菲

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1日
本院112年度簡更一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判
費新臺幣3,000元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、第100條第
1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,逾期不補
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以裁定駁回本件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3  日
法 官 劉家昆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張育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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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