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
112年度交字第254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吳任航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5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2542號行
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
1項第2款規定,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限
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法 官 洪任遠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磨佳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