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裁決
(行政),交字,112年度,1364號
TPTA,112,交,1364,202407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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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
112年度交字第1364號
原 告 翁韻
被 告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

代 表 人 李忠台


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所為
之112年度交字第136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7行關於「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」。
理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行政 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誤載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9   日 法 官 葉峻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宏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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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