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墊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3年度,1526號
TPEV,113,北補,1526,202407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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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1526號
原 告 王建智
上列原告與被告汛潤有限公司張家鴻等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7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;並補正被告「張家鴻
之年籍資料、住所或居所,並附戶籍謄本陳報本院(原告所提出
門號0000-000-000,查無張家鴻之人)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
並補正被告「張家鴻」之年籍資料、住所或居所,逾期不補正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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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汛潤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潤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