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3年度,1515號
TPEV,113,北補,1515,20240722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1515號
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
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
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家銘馬中原牛肉麵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8,144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爰依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
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徐宏華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