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3年度,1436號
TPEV,113,北補,1436,20240709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1436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
蔡明軒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傳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柒拾壹元
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
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
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沈玟君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