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3年度,6112號
TPEV,113,北簡,6112,202407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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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6112號
原 告 廖健凱
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(下同)1,440元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0,046元(計
算式如附表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850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1,4
40元外,尚應補繳3,4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,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書 記 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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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