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不存在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3年度,6005號
TPEV,113,北簡,6005,202407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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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6005號
原 告 林虹諭(原名林晴美

代 理 人 吳志旭律師
相 對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710,445元(
計算式如附表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,02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
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書 記 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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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