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3年度,5945號
TPEV,113,北簡,5945,202407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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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北簡字第5945號
原 告 黃習豐


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
司發支付命令,請求被告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
幣300萬元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,第一審
裁判費裁判費3萬7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繳納3萬200元;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
司發支付命令,請求被告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給付
100萬元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,第一審裁
判費裁判費1萬9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繳納1萬400元。綜上,原告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(計
算式:3萬200元+1萬400元=4萬600元),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
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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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