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3年度,678號
TPEV,113,北小,678,202407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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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小字第678號

原 告 李稚康(即李光權之承受訴訟人)


李佩珍(即李光權之承受訴訟人)

被 告 馬成旭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李稚康李佩珍李光權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上開規定 ,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;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他造當事人,亦 得聲明承受訴訟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 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73條、 第175條第1項、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按原告李光權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3年3月29日死亡, 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,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,經 查李光權之繼承人為李稚康李佩珍,有李光權之除戶戶籍 謄本、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,且查無拋棄繼承,爰依 職權裁定命李稚康李佩珍承受訴訟,並續行訴訟程序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8 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8   日 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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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