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3年度,2760號
TPEV,113,北小,2760,2024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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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小字第2760號
原 告 鄒承祐

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趙世亨
被 告 鑫積通訊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玟茵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            理 由
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原告鄒承祐訴請求被告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(下 稱東森公司)、鑫積通訊有限公司(下稱鑫積公司)給付新 臺幣17,100元及遲延利息等語,有起訴狀在卷可參。惟被告 東森公司及鑫積公司之主事務所均在「新北市中和區」,有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憑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,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復未提出本 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 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路00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 書記官 黃進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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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鑫積通訊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