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3年度,2375號
TPEV,113,北小,2375,20240716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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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小字第2375號
原 告 蔣凱
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谷元宏
訴訟代理人 孫幼倩
楊千慧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內湖區,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結果1件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 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 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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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