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3年度,1966號
TPEV,113,北小,1966,202407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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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北小字第1966號
原 告 黃詩珊
被 告 游于田


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
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3年度審附
民字第575號)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
下:
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被告如以新臺幣41,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29日3時42分許,透過交友
體「Partying」以暱稱「油膩膩」結識原告,並進一步以通
訊軟體LINE暱稱「小安」與原告對談,佯以其為裕融企業
份有限公司(下稱:裕融公司)主管游家豪,可協助辦理無
息貸款云云,對原告為下列犯行:㈠110年9月30日0時許,在
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統一超商新順安門市,先出示裕融公司
主管游家豪名片佯為本人,復佯稱擬贈與原告新臺幣(下同
)100,000元,但需收取手續費等語,並交付面額100,000元
之公司支票取信於原告,致原告陷於錯誤,當場交付現金50
0元予被告,並收受被告交付之上揭支票1紙。㈡110年9月30
日12時30分許,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旁公車站,佯稱
可無息出借600,000元,僅須簽立借貸合約書及每月還款4,0
00元等語,致原告陷於錯誤,遂當場簽立上開借貸合約書
並將合約書影本及現金2,500元交予被告。㈢110年10月1日19
時42分許,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前,佯稱因修車需支
付維修費用12,000元,可將該筆款項從借款600,000元中扣
抵等語,致原告陷於錯誤,遂當場交付現金12,000元予被告
。㈣110年10月5日19時45分許,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
前,佯稱其先前係以投資失敗為由告知其配偶需支出100,00
0元,實則為借款100,000元予原告,為免遭其配偶發現上情
,需先向原告借用26,000元交予其配偶等語,並交付面額70
0,000元之支票(支票號碼AA0000000號)1紙取信原告,致
原告陷於錯誤,當場交付現金26,000元予被告,並收受上開
支票1紙。嗣原告持100,000元支票至銀行提示遭拒而無法兌
現,且被告未依約交付借款600,000元,始悉受騙。而被告
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4
97號刑事簡易判決認被告犯4個詐欺取財罪,各處拘役20日
、拘役20日、有期徒刑2月、有期徒刑2月,拘役部分,應執
行拘役30日,如易科罰金,以1,000元折算1日。有期徒刑部
分,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罰金,以1,000元折算1日
等情,有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497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
(本院卷第11-17頁)。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書狀答辯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
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,視同自認,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
。從而,原告因被告詐欺取財之不法行為受有損失,其依侵
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1,000元,
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26日(附民卷第11頁)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
准許。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,
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,免納裁判費,且至本件
言詞辯論終結時,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,故無從確定訴訟
費用之數額。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,諭知訴
訟費用之負擔,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,得以確定其
數額,併予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
庭提出上訴狀(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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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