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
113年度訴字第65號
原 告 陳林秀美
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
被 告 臺中市政府
代 表 人 盧秀燕
訴訟代理人 柯瑞源律師
參 加 人 徐潤鍾
徐俊杰
上列當事人間市地重劃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徐潤鍾、徐俊杰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主張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位於臺中市第14期美○○ 市○○○區範圍內,被告於民國109年1月13日以府授地劃一字 第0000000000號公告土地分配結果,參加人獲分配洲際段3 地號土地具有違法情形,原告循序提出異議、調處,並經內 政部裁決後,被告乃以112年11月3日府授地劃一字第000000 0000號函(即原處分)維持原分配結果,原告遂提起撤銷訴 訟請求撤銷原處分,經核本件訴訟結果,將有可能使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,自有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 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紹 良
法官 黃 司 熒
法官 張 鶴 齡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
附表一
編號 段 地號 1 仁美 1397 2 1397-2 3 1397-3 4 1425-2 5 1433 6 1434 7 1434-2 8 1434-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