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2514號
原 告 劉智豪
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億拖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
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70,00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
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並提出被告金億拖吊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
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陳賜峯、被告鐘英傑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及具狀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莊金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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