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3年度,2341號
TCEV,113,中補,2341,202407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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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2341號
原 告 古漢輝

陳施玉
上列原告與被告即車牌號碼000-000機車所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
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5,4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辜莉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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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