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885號
TCEV,113,中簡,885,2024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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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885號
原 告 傅柔



被 告 甘翊菲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00元,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5分,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2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蕙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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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