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885號原 告 傅柔萓 被 告 甘翊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00元,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5分,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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