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451號
TCEV,113,中簡,451,202407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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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45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吳明政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即原告何雅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,32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
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辜莉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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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