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354號
原 告 張永毅
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
複代理人 王琮鈞律師
訴訟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
被 告 吳哲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嗣因原告於113年7月16日具狀撤回 起訴,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