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289號
TCEV,113,中簡,289,20240729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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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289號
上 訴 人 湯景發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馨如、田晋鴻田豐嘉黃翠華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408,18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,438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
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佩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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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