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簡字第2547號原 告 賴建誌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春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57204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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