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2484號
原 告 林芸竹
上列原告因被告邱泓勝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36
號)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本院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81號),
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財物損失新臺幣43290元部分,非
屬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之過失傷害罪範圍,不符合刑事
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「因犯罪而受損害」之要件,原告就該
部分應另行繳納裁判費用。查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為4329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但書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張皇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