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攤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2337號
TCEV,113,中簡,2337,202407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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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2337號
原 告 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


法定代理人 周文蘭
送達代收人 巢維夫
一、原告與被告翁錫益等間給付分攤款事件,原告雖繳納裁判費
新臺幣(下同)1,550元。然查原告係對被告等14人提起本
件訴訟,被告14人對原告並無應負連帶給付之關係,原告係
請求被告14人各別給付原告不同之款項,是本件並非必要共
同訴訟,而係普通共同訴訟,原告自應對各別請求之被告分
別繳納第一審之訴訟費用,依照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分
別為:㈠被告翁錫益應給付原告3,659元;㈡被告陳玉瑞應給
付原告3,032元;㈢被告曾淑鳳應給付原告9,170元;㈣被告楊
金川應給付原告3,032元;㈤被告曾瑛惠應給付原告1,490元
;㈥被告陳格協應給付原告3,230元;㈦被告李佩宜應給付原
告1萬5598元;㈧被告陳碧靜應給付原告5,250元;㈨被告錢慧
中應給付原告2,928元;㈩被告黃秀蓮應給付原告2,969元;
被告廖郁青應給付原告3,074元;被告李家福應給付原告6
萬2756元;被告李泓毅應給付原告1萬6671元;被告李泓
慶應給付原告1萬6085元,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經核依照
原告上揭訴之聲明對上揭14名被告之個別請求,均各應分別
繳納1,000元之第一審訴訟費用,總計1萬4000元(即1,000
元×14),然原告僅繳納1,550元,尚應補繳1萬2450元。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巫惠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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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