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2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廖沛汝即廖芝宸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莊俊成
莊淑里
莊淑芬
莊淑悅
莊淑華
陳芊卉
陳芊如
陳芊丰
尤亮智律師即莊俊煌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上訴人即原告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莊俊成等間
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
。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19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
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985元,此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蕙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劉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