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1757號
TCEV,113,中簡,1757,2024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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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1757號
原 告 謝東宏

訴訟代理人 謝尚恩
被 告 宋銘瑄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,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前經辯論終結。經查,本件 原告請求返還借款,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時遲到,並否認原 告之請求,此部分未經原告說明,是本件因尚有上開事實未 查明,故為再開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月  15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陳忠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黃正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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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