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3年度,2219號
TCEV,113,中小,2219,202407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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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小字第2219號
原 告 陳碧
被 告 鐘紹庭
訴訟代理人 鐘仲智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具狀聲請撤回起訴,此有民事 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,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9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王怡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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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