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048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美芳 被 告 蘇紀榮即蘇威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送達不合法,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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